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5月17日,原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是细化明确县、乡政府组织落实备案工作相关程序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有效期限即将届满。
考虑《办法》具体内容仍适应目前工作需要,其制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改变。为避免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无章可循,进一步方便群众备案,适应机构改革需要,需作适当修订。
二、修订的内容
(一)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将原文中“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部修改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摊点申请注销,或者因违法行为应当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的,由原备案机关依法予以注销。”第三款修改为:“备案机关应当自办理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备案信息告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注销信息。”原《办法》只规定了因违法行为注销《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一种情形。实际还存在有的食品摊点已不再经营,但由于没有针对主动注销的办理规定,导致备案主体无法自主注销,因此补充增加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二)明确各方职责。《办法》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明确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的划定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备案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明确备案程序。《办法》对经营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备案申请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对重新备案、信息公示卡的补办和注销等进行了规范。在公示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公示卡应当载明的内容及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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